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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关于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有关事宜的通知
隶属:最新公告 发布:2016-1-1 修改:2016-5-3 点击:3204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及推进廉政建设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及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鉴定部门管理工作,提升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资质问题。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公安部等国家九部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市属九部门先后印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附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
二、关于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备案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取得培训资质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机构资质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站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取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向社会公示。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布,通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同时,做好考试的报名、审查、组织实施及证书的申领发放工作,尤其是要从组织机构、考评员队伍建设、场地设施设备、考培分离、鉴定流程以及质量评估等方面加强质量管控,统一规范考核鉴定工作。有关“免培直考”报考人员的资格及审查工作按照《北京市消防协会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措施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强化行业自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培训,保证培训的质量,提高参训人员的能力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强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的监管。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63970581转8510;82215415
附件:1、《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措施的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1140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6年4月13日
